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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时间

投标的相关时间

1.投标截止日期:有效期≧20天。

2.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

3.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前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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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前会:招标文件发出后7~28天内。

5.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有错误时,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期满后14天,合同签订后5天内。

7.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期满后28天内保持有效。

8.评标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

9.确定中标人后15天内提交招标报告。

10.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合同。

1.合同订立后7日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合同履行期内的相关时间

12.发包人应在更换代表前至少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13.工程师的口头指示应在48小时内得到书面确认。如果无法进行书面确认,承包商应在口头指示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请求,并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没有,则视为确认。

14.如果不能在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说明原因,工程师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该书面答复不视为同意。

15.在工期可以顺延后14天内书面报告工程师。

16.如果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必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商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2天。

17.承包商应在价格可以调整后14天内向工程师报告。

18.应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后7天内向业主要求预付款。

19.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报告后7天内进行核实,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

20.进度款:在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21.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

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发包人应在28天内核实并确认结算价款。

23.承包人应在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

24.质保期满后14天内,返还质保金。

与索赔变更相关的时间

25.变更事件发生后14天内上报工程价款变更,7天内确认。无理由确认的,在举报14天后自行生效。

26.索赔时间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此后28天内提交相关资料,工程师28天内予以答复。没有回复将被视为批准。连续事件时,应分阶段提出索赔意向,并在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FIDIC合同条件下的相关时间

27.工程师的口头指示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书面确认后2天内得到答复,并将口头指示变为书面指示。

28.业主应提前42天通知承包商更换工程师。

29.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

30.业主应在收到履约担保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31.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42天内开工。

32.工程师应在开工日期前7天发出开工通知。

33.承包商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

34.在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移交给工程师后,工程师将在21天内发出付款通知。

35.进度款:支付证书将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后28天内签发。

36.业主支付的进度款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款申请后56天。

37.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在确定日期前21天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进行检验。

38.接收证书:在基本竣工条件满足后,在可以完成移交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师将在本申请后28天内签发。

39.竣工结算: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84天内,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28天内签发签证,支付结算款。

40.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对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并颁发履约证书。业主证书后14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41.最终结算:履约证书颁发后56天内,承包商提交结算报表,工程师在28天内签署支付证书,收到证书后56天内支付。

42.工程师对争端的决定:在84天内将其决定通知双方。如果双方未能在70天后提交仲裁通知,此决定将是最终决定。

43.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做出决定。如果不满意,在28天内向对方发出不满通知,并提交仲裁。

44.仲裁只能在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56天后申请。

事故发生的相关时间

45.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 ***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6.安全质量事故由安监部门逐级上报时间:2小时。

47.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8.生产安全事故上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天内上报,一般事故30天内上报。

49.事故处理时限:重大事故30天;其他:15号;最多可以延长30天。

50.事故调查时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至60天。

工人的相关时间

51.加班限制: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在保证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2.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5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4.试用期:三年以上,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5.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56.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7.经济性裁员: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意见。重新录用半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人员。

58.不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

59.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60.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1.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1年。

6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64.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 *** 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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