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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亚妮(郑亦桐名字打分)


曾亚妮(郑亦桐名字打分)  第1张

本报讯(记者刘洋通讯员曾)某公司运营的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文章。涉案文章中含有摄影作品,随后摄影作品作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登报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判决该公司赔偿拍摄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元,驳回赔礼道歉的请求。

2011年,叶某拍摄了一张以交通场景为主要内容的照片。2021年,叶某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2019年,A公司运营网站转载了局外人B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并注明了文章出处。本文图片为叶摄影作品。

叶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庭审中,A公司确认其转载未经B公司授权,涉案文章已被删除,但声称即使发生侵权也应由B公司 *** ,与叶某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控侵权的图片为文章匹配,但在文字和图片可以分离的情况下,应分别审查图片的独创性,即匹配文字的变化不会对图片的独创性产生实质性的改变。涉案摄影作品的画面、角度、亮度、局部光辉等都凝结了摄影者的创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叶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构成侵权。叶某有权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A公司转载了外人的文章,并注明了文章出处。涉案摄影作品并非自行添加。就普通大众的识别习惯而言,也很难识别图片是作者自己拍的还是从其他网站下载的。故综合认定甲公司在转载文章时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传播存在主观过错不高,甲公司已停止侵权行为。故法院未支持叶要求A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至于赔偿数额,因既不能确定叶的实际损失,也不能确定A公司的违法所得,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裁量。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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