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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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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内体育赛事图片著作权第一案”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对北京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北京天鹰九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九州公司)、乐视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涉案中超节目构成电子作品。新浪关于涉案事件节目组成的电气作品的再审建议成立,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涉案事件的节目是否构成以类似拍摄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二,如何在上述前提下确定天鹰九州公司和乐视公司的涉案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点,法院认为,电影作品的独创性应以独创性与否来确定。案件涉及的赛事是观赏性和对抗性很强的足球赛事。为了满足直播和转播的要求,在此类活动的制作中充分运用了各种创作手法和技术手段。在事件涉及的节目制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镜头技术、蒙太奇技术和剪辑技术。相机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和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择、剪辑和编排、画面外的解说,都体现了相机、导演等创作者的个体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机械录制的有声音或无声音的录像制品,符合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事件节目的原创性很难达到电影作品的要求,属于错误,应予纠正。
关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指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被控直播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不属于广播权调整的范围,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中的“全合一”权利条款。因此,被告直播行为侵犯了新浪对涉案事件节目享有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不支持新浪主张上述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庭适用上存在错误,应予纠正和撤销。新浪的再审主张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虽未能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认定事件程序涉及的作品类型,但存在瑕疵。但在认定其构成的基础上,认定天影九州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对涉案事件节目享有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部分支持新浪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结果正确,维持其判决结果。
综上,北京高院决定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京经民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维持朝阳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知)子楚第40334号民事判决。(孙芳华)
附: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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