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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多少分(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48分)

1999年,公安部发布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办法》。从2000年开始实行机动车驾驶人记分管理,管理效果很好。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了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累积记分制度的具体内容。交通主管部门很羡慕公安机关的记分管理系统。在一些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推动下,一些省市参照公安机关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建立了地方道路运输驾驶人记分管理制度。2008年,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建立了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评分制度。本文简要分析了道路运输驾驶员记分管理的相关问题。

第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独立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取决于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近年来,公安机关只对一些没有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分,但记分仍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为依据。但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中建立的信用评价记分制度,是信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一些地方建立了独立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记分管理制度,但记分不仅以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为依据,还包括其他行为,如故意侵吞留在乘客车内的财物,不及时归还、上交等;吃零食;或者被投诉违章7天以上未被查处等。《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记分行为是信用,比公安机关的累积记分行为更广泛。《办法》第八条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违反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3)服务质量:服务质量事件和责任投诉信息。“可见,违法行为只是信用评价得分的组成部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记分管理。《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自道路运输驾驶员首次取得从业资格证之日起计算。在一个评估周期结束时,在认可诚信评估级别后,该评估周期中的分数将被清除,并且不会转移到下一个评估周期。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项分值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评分标准见附件1。“交通部门可以依法处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也可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并结合本地实际,对记分管理作出详细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记分管理。与公安机关记分管理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公安机关可以“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而交通主管部门不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记分管理的结果,仍然对道路运输驾驶员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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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司机的排名和黑名单会影响司机的信用,进而影响司机的就业和薪酬。《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考核等级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并规定记分分值应当填写在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分记录”栏内,标明日期,由执法人员签字,加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专用章,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实行电子从业资格证的,相关信息将直接存储在电子证书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中。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道路运输驾驶员历次考核周期的记分情况、诚信考核等级和诚信考核等级下次签注时间等相关信息和查询方式,提供方便查询。

针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执业和报酬情况,《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水平,并作为培训、辞退道路运输驾驶员和调整其工资、奖励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驾驶员调离工作岗位。”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信用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不得在黄金周和春运高峰期间承担道路客运任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考核周期内累计满20分、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者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将被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向社会公布。道路驾驶人被列入黑名单的,除按照《道路运输驾驶人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因考核等级为B级外,还可以按照《交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跨部门联合惩戒。

继续教育实际上会阻止道路运输司机从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记分达到20分的,应当自记分达到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小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继续教育。道路运输驾驶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当持继续教育证明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通关记分手续。”“继续教育资格证书”是指继续教育机构出具的资格证书或成绩单等考试合格的相关证明。在18小时的继续教育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不能实际从事道路运输。继续教育不合格,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处于不合格状态,不能从事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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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驾驶员记分管理可以作为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事实依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根据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二)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得分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负责行政审批的 *** 部门或者机构,对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因此,道路运输驾驶员连续三个考核周期信用等级为B级或者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20分以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认定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记分管理会影响其所在企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年内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有20%以上信用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的表彰和评比对象。道路运输经营者连续两年累计有20%以上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且信用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向社会公告,一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但道路运输经营者为大中型企业的,驾驶员信用等级为b级的不太可能超过20%,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试行)》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信用管理时,可以将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的记分管理作为指标,从而将驾驶员的记分管理延伸到企业的管理。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记分管理相关问题

由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事的是公共运输,运输活动的频率远高于私人运输,按理说道路运输驾驶员比机动车驾驶员更应该实行记分管理。这也为道路运输驾驶人记分管理提供了另一种可能,即在机动车驾驶人记分管理的框架下,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道路运输驾驶人的特殊性,共同管理道路运输驾驶人记分。由此可见,部门联动是很有意义的,可以避免重复管理,提高管理效果。要采取措施,有效推进部门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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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道路运输驾驶员记分管理的法律层次太低,这是交通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 〔2020〕49号)规定:“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以具体的失信事实为依据,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行清单管理。”《国家失信惩戒措施基本清单(2021年版)》指出:“本清单旨在规范和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事业单位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实施失信惩戒。”《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包含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黑名单、企业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责任等相关规定,且见于《国家失信惩戒措施基本清单(2021年版)》,其最终合法性存疑。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难以通过立法解决道路运输驾驶员记分管理相关问题。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数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交回机动车驾驶证。”拿着你的驾照直到你通过考试,然后归还它。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强制违法驾驶人参加继续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或者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如前所述,扣留和停止使用证件是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职权范围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中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地方立法很难。此外,《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继续教育时间为18小时。如果地方另行规定时间,会造成法律法规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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