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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00(java区块链项目)

2021年1月23日,乌市小伙花20700元从当地华为手机专卖店购买了华为Mate XS (8+512g)折叠屏新手机。此后,小伙子发现手机电子三包的更新时间是2020年8月22日。新手机如何提前激活三包更新时间?这个手机肯定是有人插卡用过的。这么高端的手机竟然被人用过。一怒之下,小伙子将经销商告上了法院,要求退款和三赔。2022年2月25日,乌鲁木齐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华为手机店返还货款2.07万元,赔偿6.21万元。#法律人提案例普法# #行动普法# # 315消费欺诈防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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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男子刘某某是华为手机的忠实粉丝。华为推出折叠屏手机后,Mate XS (8+512g)。2021年1月23日,刘委托朋友董某某帮其购买一部华为手机。董某某在北京中路家辉时代广场某黄金通讯店购买了一台序列号为865969044625374的华为Mate XS (8+512g)。

在销售清单的底部写明:“(1)本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均为原装正品;(2)销售的商品全部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包政策;(3)所有售出商品均由品牌授权的客服中心保修;(4)因用户拆装、连接不合适的配件或人为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卖家:北京中路家辉时代一楼华为专卖店。”涉案华为Mate XS (8+512g),序列号为865969044625374的手机电子三包更新于2020年8月22日。

刘某某诉至一审法院:某金通讯店、某海森经销部返还手机购置费20700元;判令某黄金通讯店、某海森经销部赔偿手机价款的三倍,即6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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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黄金通讯店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问题:华为作为中国通讯设备行业的巨头,拥有相当高的注册商标和知名度。某黄金通讯店擅自将店面装修成“华为”标识。其出具的发票使用了华为商标,加盖了“华为专卖店”的印章,未经许可使用了其注册商标。主观上有“贴近名牌”的意图,容易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店是华为授权的,店内销售的商品只是从官方渠道购买的。这个所谓的专卖店并没有得到华为品牌的授权。

本案中,董某某受刘某某委托,在某黄金通讯店购买华为高端机,价格高达20。700元,某黄金通讯店为其提供了一台看似未拆封的“新机”。刘某某打开后发现,电子三包凭证已于2020年8月22日激活。咨询华为售后服务电话后得知,“手机插网3-5天后,华为手机会将电子三包预计保修期更新为购买之日。”也意味着涉案手机是2020年8月22日插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获得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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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某黄金通讯店提供了一部已开封使用的旧手机,未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

某黄金通讯店提出抗辩,其从外人处购买商品,对商品的真伪或质量不知情。但是,某黄金通讯店擅自冒用“华为”标识对店铺本身进行装修,其抗辩意见不成立。刘某某要求某黄金通讯店退还货款20元、700元并赔偿62元。1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某金通讯店返还货款后,刘某某应在十日内将序列号为865969044625374的华为Mate XS (8+512g)返还给某金通讯店。

法院一审判决:1。某黄金通讯店退还刘货款20700元;刘退回某黄金通讯店购买的华为Mate(8+512g)手机一部,序列号865969044625374;2.某黄金通讯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赔偿手机价款62 100元三倍;

某黄金通讯店不服上诉,称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刘某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购买当晚,发现激活后,我们积极响应,并教董某某如何激活。如果存在欺诈,不可能教他们如何识别,但会采取其他方式。因为我们也不知道,主观上来说,根本没有诈骗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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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手机只是提前激活了,不能识别为华为正品。手机未经鉴定,不能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没有证据证明交易时手机外观和性能存在瑕疵。这只是刘单方面的描述。事实未经华为厂商认定或认可,一审无法直接认定。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无论是民事诈骗还是刑事诈骗,其本质要件都必须是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并加以夸大,使对方受到误导和误认。本案整个交易过程是透明的,也是按照交易习惯进行的,根本不存在欺诈行为。一审中我们也证明了我们向案外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说明我们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一审适用欺诈条款是错误的。在交易中,我们只有几百元的小利润,却要赔偿8万多元,这对我们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也不符合民事赔偿中的先赔后赔原则。

刘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将二手手机当新手机卖,以次充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17号案的判决要点,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销售尚未使用或者维修的新车。消费者购买汽车后,发现他们使用或修理过汽车。如果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得到消费者认可,则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销售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案例很独特,只是从二手车变成了二手手机。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某黄金通讯店被刻意包装成华为授权店,其营业执照被高度相似的门头logo隐藏。收据上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华为logo和印有华为字样的专用印章。打造华为官方店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可靠形象,可靠,保真,不卖二手货,主观恶意明显。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行为不仅仅是手机保修期缩短的问题。手机一旦被激活甚至只是解封,其价值必然会大幅下降,无论是否有缺陷。更何况手机在购买时已经激活近半年了。某黄金通讯店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当前手机销售市场上用翻新机代替新机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由于手机在获取信息方面的不利地位,在购买时很难通过其他方式了解手机的真实情况。产品的激活时间是他判断手机是否被使用过的重要依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是否愿意购买以及在什么交易条件下购买。因此,某黄金通讯店在购机时应如实、全面告知受托人董航存激活的真实情况,让其了解。某黄金通讯店违反了告知义务,致使受托人董航在错误的理解下表示了自己的意思,构成欺诈。一审判令某金通讯店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某黄金通讯店虽称购买当晚已指导董某某如何激活,但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但此时合同已订立并履行完毕,其告知查询激活方式不影响欺诈成立;某黄金通讯店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案外人支付了涉案手机的相应对价,但法院认为,民事欺诈行为的认定不以行为人获利为依据,欺诈行为是否获利不属于本案需要追究的法律事实。

与违约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更侧重于事前的规制,而不是事后的损失补偿。于是,某黄金通讯店表示事后会及时处理,并同意退货换货,并进行一定赔偿。因此,驳回了刘关于其未遭受任何损失的主张。2022年2月25日,乌鲁木齐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黄金通讯店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比较复杂的一点是,刘委托董某某购买华为手机,董某某与手机店协商售后服务事宜。庭审中,手机通讯店一直以买家是董某某,不知道刘某某买手机为由推脱责任。其次,某黄金通讯店打着华为的商标和旗号销售商品,不构成本案的欺诈行为之一。刘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某黄金通讯店销售无华为品牌授权的手机。终审法院仍认定卖家出售二手华为手机,或者翻新机作为新机出售,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遂决定维持一退三赔的一审判决,共计82800元。

对于一个卖家来说,试图独自运营赚钱并不容易。每部手机获利几百元,巨额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不公,打动二审法官免除其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法官坚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底线,坚持判决某黄金通讯店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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