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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

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节选)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楚生(化名)邀请被害人花花(化名)等人在租住的房屋内打牌喝酒。7时许,被告人楚生、徐某(另案处理)将醉酒的花花等人带至当地某宾馆。楚生在酒店三楼302室对花花实施暴力 *** 。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花花(14岁)陈述:

2020年1月,我同学的朋友结婚,我和我同学给她当伴娘。楚生是新郎,我就认识了楚生,楚生加了我QQ。2020年3月3日晚上8点多,收到楚生的QQ消息。他叫我玩,我没有。他让我再玩一次,我拒绝了。之后他一再问我,我答应了。

2020年3月4日上午11点多,楚生打电话让我去找他,然后我联系了同学王一起去。下午1点,我们穿过药店。楚生的朋友(徐)来接我们,把我们带到他那里。我们坐了10多分钟。王的父亲叫王回去,她就回去了。后来我发QQ消息叫欢欢(化名)陪我。我和欢欢去了楚生的住处(徐租的房子)吃饭,打牌,喝酒。

打完一大碗白酒,我们又打了一杯啤酒,一直持续到下午5点多。我和欢欢喝醉了,我们必须回去。楚生说他们怕我们回去被父母骂,就说要带我们去酒店醒酒。楚生背着欢欢背着我们下楼,打车去了酒店。因为没人来入住,楚生又打了一辆出租车。

因为我们醉得走不动了,他们把我们扶到了三楼的房间。楚生把我扶到床上(302房间)睡觉,脱了鞋,关了灯,然后过来脱裤子。我把裤子打开了,不愿意给他脱,但是酒喝多了,脱不下来。我哭着叫他不要惹我。我要去找欢欢。

2.被告人褚胜的供述:

我 *** 了花花,我会自首的。

2020年1月,通过本村杨某某认识了花花。我结婚那天,杨某某让花花他们来我家玩,我加了花花(受害人)的QQ。之后老婆觉得我家境不好就走了。

3月3日,我给花花发了QQ消息,让她过来和我一起玩。第二天上午10点,我到了罗平,就打电话让她找我。我到了之后就去找徐,他在幼儿园旁边的一户人家的七楼租了房子。徐也请了一个女人和两个男人来玩。花花来到小区,徐下楼迎接,花花带了个女的(欢欢)。

喝到了下午五点,我们喝了一大碗白酒,有点头晕。之后,我和徐带他们去办理入住手续。当我们打车去一家餐厅开房时,花花酒喝多了,倒在了酒店一楼。然后我抱着花花,徐把花花的朋友(欢欢)扶到酒店三楼302、303房间。

我把花花扶到床上后,关了门,关了灯,脱了她的鞋,想和她 *** ,脱了她的衣服裤子。她叫我不要修,用手推我,我就脱了她的裤子和她 *** 。

后花去302房间找她的朋友。因为房间的门被徐反锁了,她就用塑料板敲门。徐开门后,花花的朋友(欢欢)在房间里哭了。花花让徐摸她的朋友。后来,她和许向他们道了歉,为喝多了酒感到抱歉。当我们离开酒店时,徐走到前台,要求删除我们开房的信息。服务员说没有。

30多分钟后,花花给我发了一条QQ消息。我们又去了餐厅的303房间。花花靠在墙上,口吐白沫。我把她抱到床上,她说她父母已经报警了。我和徐就怕了,跑了。

3.证人欢欢证言:2020年3月4日上午11点左右,同学花花发QQ消息约我出去玩。下午1点40分左右,我去超市找花花。她带我去了酒店旁边一栋房子的七楼,五个男生和一个女的正在那里吃吃喝喝。喝完酒,我们打牌喝酒。酒后,我们和两个男人(楚生和徐某)打牌。

一个小伙子(徐)把我送进303室,另一个小伙子(楚生)给302室送花,我就吐了。这段时间,那个男青年调戏我。我听到花花在外面敲门,她叫他不要碰我。男青年开门后,花花说和她在一起的那个人(楚生) *** 了她。我安慰了她,然后我们的父母发现了我们,就报警了。

4.证人徐证言:本人租房居住。2020年3月4日,楚生来我家玩。1点多,他联系花花来我那里吃饭。十分钟后,我下楼去接花花和一个女人来我家。2点多,我们打牌,喝了大概1斤白酒,7瓶啤酒。最后两个女人(花花楚生和我)想在她们两个喝醉的时候睡觉( *** )。楚生带着花花和我背眼镜的小姑娘(欢欢)下楼了。我们乘出租车去了快捷酒店。服务员说我们太忙了,没时间入住。下午6点多,我们带他们去了另一家餐厅办理入住。我们把他们扶到302和303房间。花花和楚生进了302房间,我和小女孩(欢欢)进了303房间。

大概过了5分钟,花花拿着盘子敲303房间的门,骂我。然后他们去了302房间。我和楚生在303房间坐了10多分钟,我就去302房间跟他们道歉。我和楚生到外面去了一会儿。大约一个小时后,花花给楚生发了一条信息。当我们去302房间的时候,我们在厕所旁边看到了花花。桌上放着士林烧酒,瓶子里还有半瓶酒。她全身湿透,口吐白沫,所以我扶她睡在床上。

有眼睛的小女孩(欢欢)说花花的父母报警了。我们很害怕,就跑了。

5.证人花花父亲证言:2020年3月4日中午12点,女儿找我要钱和同学玩。我给了她10元钱,她就出去了。出门的时候她说16点左右回家。7点左右,我给她打电话,她说很快就回来。20点左右,老婆和女儿视频通话。我们看了背景,叫她回来。她说她很快就会回来,但后来电话打不通了。我们报警后,警察给她同学(欢欢)打电话,才知道他们在宾馆里。后来她同学的父母和我老婆去酒店302房间找他们。女儿仰面躺着,口吐白沫,外套有点乱,床头柜上有一瓶白酒。我摸到她没有脉搏了,就报警了,然后我打了120带她去医院急救。

6.证人钟某证言:2020年3月4日,楚生叫我男朋友晚上一起吃饭。15点左右,我们去楚生的出租屋吃饭。他们打牌,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直到18点左右。徐告诉我他们要把小女孩送上床,然后他们就走了。我从窗口看到其中一个穿绿衣服的小女孩走路不稳,不知道该往哪里走。

7.证人王某证言二:2020年3月4日,楚生约我到徐某在罗平松岗社区的出租屋吃饭。我和楚生、徐某还有另外三个女人一起吃饭。期间打牌喝酒,两个女人(花花,欢欢)想喝啤酒。我下去提了一瓶啤酒,喝了六瓶啤酒。一个戴眼镜的女生(欢欢)喝多了。半小时后,我先走了。

8.证人楚生的叔叔证言:2020年3月6日19时30分左右,我侄子楚生打电话说他们几个朋友在吃饭喝酒。派出所来他家找他,让我回来。我回家找楚生,他说他开了个房间,一边喝酒一边把小女孩抱上床,派出所去他家找他。现在我带他去警察局自首。

9.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现场鉴定笔录和照片。经确认,案发现场位于罗平县。

10.花鉴定的笔录和照片。指认10号照片中的男子,2020年3月4日17: 00左右在酒店302房间 *** 了自己的楚生。

1.证人王某的辨认笔录和照片。指认5号照片男子为2020年3月4日17时左右,在该酒店302房间 *** 花花的楚生。

12.摘录抄本。2020年3月4日23时30分,在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花花和楚生的血样。

13.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在花花 *** 湿巾(13号)和花花内衣(14号)上发现了楚生的 *** 斑点。

 *** 门  第1张

14.到案的过程。2020年3月8日,楚生亲属将楚生送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15.认罪及惩罚声明。被告人楚生指控公诉机关犯 *** 罪,提出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认罪并自愿认罪。

16.犯罪记录证明。经警方调查走访,未发现楚生在辖区内有犯罪记录。

17.户籍证明。褚胜,男,彝族,1998年1月1日出生。

法院认为:

被告人楚生违背妇女意志,乘其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构成 *** 罪。公诉人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

被告人楚生系自首,认罪悔罪,但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少女的身心健康,不足以减轻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楚生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楚生减轻处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生犯 ***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状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陈伟伦法官

罗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蒋本兰

2020年7月8日

记录员梁瑞芬

来源:刑事审判,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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